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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可检察机关的意见”
2026-07-08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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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8

  近日,某公司股东刘某在石嘴山市惠农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从控告申诉部门检察官手中接过同意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办理结果的相关文书后,释然地说:“我认可检察机关的意见。如果有机会的话,我愿意帮何某承包工程,让他挣钱,欠我的钱,我慢慢向他要……”

  从最初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强烈不满,到最终心情释然,甚至主动表示愿意帮助欠款人何某介绍工程、以工抵债。是什么促成了刘某态度如此巨大的转变?事情要从1件涉企刑事立案监督案件说起。

  今年2月3日,某非公企业股东刘某在收到公安机关送达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径直来到石嘴山市惠农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请求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接访人员耐心倾听刘某诉求,并认真审查其提交的材料后,发现其未提供规范的申请书。考虑到刘某家住外地,为切实减轻信访人诉累,接访人员当场引导其书写了一份规范的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并于当日依法受理,同时确定由分管刑事检察的副检察长包案办理,全程跟进案件办理,确保案件高质高效推进。

  为精准查清案件事实、严把案件办理关口,石嘴山市惠农区检察院院第一时间调阅侦查卷宗,围绕刘某的诉求开展全卷细致审查,全面梳理案件来龙去脉。

  经查,2022年,刘某、张某等三名股东共同出资注册企业,筹备水泥生产经营项目,张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三人共同出资购置价值60余万元的生产机械设备,并委托施工方何某开展场地基础施工,项目完工后企业尚未结清工程款。后续因相关审批手续问题,公司始终未能投产经营,购置的机械设备长期闲置。

  2024年6月,法定代表人张某提议,将公司闲置机械设备以50万元价格抵顶所欠何某的工程款。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核算抵账款项后,何某需反向支付刘某欠款17万元。此外,张某个人在公司成立前,尚欠何某29万元工程款,本次设备抵账后,张某个人欠款缩减至6万元。然而,设备抵账完成一年多后,何某始终未向刘某支付17万元欠款。刘某据此认为,公司法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与何某私下串通,误导自己同意设备抵账方案,变相减少了张某个人债务,致使自身权益受损,遂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刘某是否确实受到蒙骗?卷宗中一份有刘某亲笔签名的便签式纸质顶账核算明细,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但由于侦查卷宗中没有提取笔录,该证据来源不清,其证据“三性”存疑,且言词证据中也未提及该便签明细的具体细节。

  为查清事实、固定证据,办案组及时向侦查人员及刘某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核实。经核查确认,该抵账核算明细系张某、刘某、何某三人当面协商一致后,由何某现场书写、刘某自愿签字确认。该证据充分证明,顶账行为系刘某自愿作出,其对顶账事实及方案完全知情,不存在被欺骗同意的情况。

  今年4月3日,在该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集体接访室,案件承办人及包案院领导向刘某送达了办理结果文书,并进行了长达两个小时的深入释法说理。检察官详细阐明了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结合在案证据逐一回应刘某的疑问,同时建议其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何某主张债权,彻底打消刘某的认知误区。最终,刘某完全认同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同时,主动放下对立情绪,表示愿意为欠款人何某提供工程施工机会,以工程款陆续抵偿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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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法治报